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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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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6/10 16: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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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的根本意义,在于用国家信用来对金融机构背书。金融业最有客户价值的就是其商业信用,而国家信用区别于商业信用,是最安全、最经得起考验的信用。回想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来袭时,市场恐慌积聚而成的破坏力,势如破竹般放倒一个又一个国际大行。危急时刻,各国央行挺身而出,动用国家信用担保,才从根本上稳固市场信心。金融监管作为国家信用背书和金融守夜人、稳定器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
 
       (一) 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
 
        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除美联储、联邦证券和交易管理委员会等传统监管机构之外,还包括2008年金融危机后由“多德﹒弗兰克法案”催生的美国消费金融保护局。美国法律法规对金融产品的监管是极其严格的,尤其是在对创新的金融产品上。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也能诚信、自觉遵循法律法规。Lending Club曾被证券和交易管理委员会全面、无限期停止所有新增贷款业务,后完成相关新产品审批后恢复。同时,监管者对违规者的惩罚也是相当严厉的。2013年11月,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因规则遵循瑕疵,对一家全美连锁小额贷款公司发出1.9亿美元的巨额罚单。
 
       (二) 德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安全监管
 
        近年来,德国网上贸易额连续保持每年两位数的增长速度。德国第三方支付系统中,规模最大的要数Paypal支付系统。德国目前有2万家网店支持Paypal支付系统进行交易,所有支付信息都锁定在Paypal,网店运营方不会得到客户的银行和信用卡数据,在交易过程中传输的客户信息都会进行加密处理。德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安全监管机构,不过,第三方支付系统必须经过德国联邦信息技术安全局或其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查和评估,获得资质证明。
 
       (三) 日本网络金融的监管经验
 
        2000年4月,日本金融厅发布《金融服务电子交易进展及监督报告书》,明确网络金融是金融行业创新,有利于活跃市场及提高效率,但在发挥其长处同时,必须确保使用者权益,网络金融在符合《金融商品贩卖法》基础上须遵守上述报告书中一系列规定。作为“新形态银行”,日本金融厅将网络银行纳入银行监管体系,除《银行法》外,还有针对性颁布《银行法执行规则修订案》、《针对新形态银行资格审查及监督运用指针》,对基于互联网提供的银行服务加以规范,并对非金融业进入网络金融市场加以严格监管,如必须保持网络金融子公司的独立性,与母公司联合开展业务时必须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和建立“防火墙”等。
 
       (四)澳大利亚对虚拟账户体系实名制的监管
 
        依据澳大利亚《金融交易报告法》,网络支付服务商有义务在为顾客开户前,核实顾客身份,并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所有1万澳元以上的支付交易。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向支付账户充值。除了月充值额小于1000澳元的,其余支付账户必须与银行账户挂钩。在澳大利亚,要完成第三方支付也是采取实名制。例如在网上购物并通过PayPal付款,申请开设客户个人支付账户时,因为是要转接到客户个人的信用卡或银行账户上,所以必须是实名制
 
       (五)香港对八达通储值卡的监管经验
 
        八达通是香港通用的电子支付储值卡系统。目前已成为解决香港居民日常小额支付和访客旅游便利的普及型工具,是全球比较成功的移动支付案例。依照香港《银行业条例》,八达通作为“接受存款公司”,由香港金管局负责授予、暂停及撤销相关认可资格。2013年5月,针对八达通的监管,香港金管局联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宣布,就香港储值支付产品及零售支付系统的建议监管制度展开公众谘询,其中建议建立储值支付产品发牌制度。八达通属储值支付产品之一,故需重新申领牌照才可继续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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